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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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一條 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國發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1)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下同)。

對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規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察規定。

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并應符合本規程。

本規程不適用于電加熱的鍋爐。

第三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符合本規程。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四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程或與本規程相抵觸,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五條 有關單位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并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六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制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并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八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 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 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

(4) 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循環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 鍋爐質量證明書;

(6)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7) 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九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 額定熱功率(MW);

(4) 額定出水壓力(Mpa);

(5) 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 制造廠名;

(7)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 制造處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十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裝油機、工業鍋爐安裝及GBJ242《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鍋爐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擋案。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有盡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鍋爐受壓無伯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十六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換、敵表、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燭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十七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并應有技術校核資料。施工的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擋案內。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

對于質量穩定并取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

第十八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標準的規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蝕性。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十九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7) 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村必須為鎮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8) 焊條、焊絲和焊劑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的規定。

第二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 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 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二十一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村,應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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