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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 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村相類似,并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2) 應按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度難,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4) 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所規定的性能數據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5) 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同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于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一、 受壓元件上形接管孔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1條的規定。
二、 鍋爐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可采用無直段彎頭,采用無直段彎頭的布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4條的規定。
三、 對于臥室內燃鍋殼熱水鍋爐,其爐膽與管板、鍋殼采用T形對接連接的關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48條、77條、84條的規定。
四、 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其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也蓋、手孔蓋可采用法蘭連接結構。
第二十四條 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
(1) 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2) 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于38mm;
(3) 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4) 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設施;
(5) 鍋爐的打破常規結構應利于排污;
(6) 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鍋米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茶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及防體育館性;
(8)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第二十五條 鍋爐受熱面有并聯回中時,應全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第二十六條 對圩鍋殼式臥式外烯鍋爐,商討、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露漏及鍋殼鼓包等
第二十七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炎焰接角。
第二十八條 為防止烯油鍋爐尾部發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來炎裝置。
第二十九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氣件,由于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三十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向焊縫,封頭、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第三十一條 外徑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第三十二條 鍋筒和膽上相鄰筒節的給向焊穎,以及封頭、管板、爐但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為較百姓鋼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三十三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等)與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超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受熱湎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超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第三十五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附近區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
第三十六條 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三十七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54條規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第三十八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小應小于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鄰焊縫的熱影響區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 mm(若管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程第64條),并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三十九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的數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和清洗的需要。
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手孔蓋宜采用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四十條 鍋筒同徑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及鍋筒內徑大于1000 mm的鍋殼式鍋爐,都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人孔。
鍋筒內徑為800~1000 mm鍋殼式鍋爐,至少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一個頭孔。
鍋殼式鍋爐的管板下部若無人孔或頭孔時,應開設清洗孔。
第四十一條 門孔的尺寸規定如下:
(1) 鍋爐受壓元件下,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18 mm。人孔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不應超過3 mm(沿圓周各點上不超過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是容納密封填片。
(2)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100 mm。
(3) 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65 mm。
(4) 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不于50 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50 mm。
(5) 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不應小于400×450 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不應小于450 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
第四十二條 為了操作、檢修的方便和安全,鍋爐應裝設扶梯,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 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中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 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鍋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擋腳板。
(4) 扶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布置上確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一節一般要求
一、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任意一端發現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長方向補充檢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時,該條焊縫應做抽查數量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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